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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  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(以下称本会,英文全称为 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s ,缩写为 CICFP ) , 根据会员大会并制定本章程。

  第二条 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是注册理财规划师的行业组织,依法取得法人资格。

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、监督、协调,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,服务本会会员,监督会员执业质量、职业道德,协调行业内、外部关系,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
 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团署和工商税务署监督、指导。

第二章 职责

 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:

    (一) 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,办理注册理财规划师注册;

    (二) 拟订注册理财规划师准则、规则;

    (三)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,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;

    (四) 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;

    (五) 组织业务交流,开展理论研究,提供技术支持;

    (六) 开展注册理财规划师行业宣传;

    (七) 协调行业内、外部关系,支持会员依法执业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
    (八) 代表注册理财规划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;

    (九) 办理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。

第三章 会员

 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    依法批准设立的理财机构,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    凡参加理财规划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,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
 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:

    (一)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    (二) 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;

    (三)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;

    (四)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;

    (五)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;

    (六)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;

    (七) 监督本会工作,提出批评和建议;

    (八)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;

    (九) 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。

 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    (一) 遵守本会章程;

    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
    (三) 遵守本会纪律;

    (四) 接受本会的监督;

    (五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  (六)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;

    (七) 自觉维护注册理财规划师职业声誉,维护会员间的团结;

    (八)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。

 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(一)项以外的其他权利,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(六)项以外的其他义务。

 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,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,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,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,经理事会批准执行。

  第十二条 对注册理财规划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、外有关知名人士,经有关方面推荐,由理事会批准,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。

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

 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,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,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。

 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、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,其产生办法 , 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。

 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    (一) 制定、修改本会章程;

    (二) 选举本会理事;

    (三) 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
    (四) 审议、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    (五) 制定、修改会费管理办法;

    (六) 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。

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/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 / 2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
 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2/3 以上出席,并经到会会员代表 2/3 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

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。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,理事可以连选连任。

 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,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。

 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其职权是:

    (一)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  (二)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;

    (三)选举本会领导成员;

    (四)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;

    (五)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;

    (六)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;

    (七)审议、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;

    (八)审议、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;

    (九)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。
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、常务理事若干人。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。

 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。

 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、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,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,经理事会批准,予以更换或增补。

 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 1/2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。

 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 1 / 2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,召集、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监督、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。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
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

 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,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。

 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、决定,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。

 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。

 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,由秘书长提出方案,理事会审议批准。

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

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。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。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各专门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的设置、调整、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,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,由秘书长提出方案,理事会批准。

第八章 经费

 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:

    (一)会费;

    (二)捐赠;

    (三)政府资助;

    (四)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;

    (五)其他收入。

第九章 附则

 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,经会员代表大会 2/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。

  第三十二条 本会总部设在香港 , 秘书处设在北京。

 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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